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廣西石油分公司發展規劃處原處長陳飛宇,因受賄人民幣652萬元,于12月29日下午,被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中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015年間,陳飛宇利用其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石油分公司(現變更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廣西石油分公司)發展基建處副處長、發展規劃一處副處長、發展規劃一處處長、發展規劃處處長等職務便利,在其主管中石化加油站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招標,及工程施工合同簽訂與管理、負責工程資金撥付管理等事務中,為李某、吳某、陳某、曾某、余某、范某、王某、李某某、蔣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52萬元。
案發后,陳飛宇及其家屬向南寧市人民檢察院退出贓款117.79萬元。
中院認為,陳飛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飛宇歸案后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并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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