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部分城市的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僅包括原料價格(天然氣商品價格)、運行費用和設備檢修、維修費等,沒有包括企業管網折價、銀行還貸等固定成本。在實踐中,這部分固定成本主要是由城市燃氣企業通過向用戶收取接駁費的方式來回收。雖然沒有直接體現在天然氣終端價格中,卻是用戶購買天然氣商品和服務總成本的一部分。接駁費是天然氣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實際中接駁費的問題卻遠非經濟分析那么簡單。
接駁費的產生有其歷史背景。改革開放后,在“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指導思想下,為加快具備網絡特征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發展,政府開始在管道燃氣、電信、供熱、自來水等產業實施向用戶收取接駁費政策,接駁費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代為收取,并設立專戶??顚S?。政府強制性要求用戶交納燃氣集資費,集資費收歸財政,然后??钣糜诔鞘泄艿澜ㄔO。以這種形式收取的集資費或建設費,顯然屬于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
實踐中還存在政府委托燃氣企業收取的情況,如原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受委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新增管道燃氣用戶收取的燃氣配套費,應當在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于燃氣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拔小毙袨楸旧硪馕吨召M主體仍然是政府。這種模型的變種是政府并不直接強制征收,而是采取所謂的自愿原則“誰集資,給誰供氣”。但實際上,不集資就不能使用燃氣本身,也說明了這種征收的強制性質。有些收費是省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如河北省、河南省;有些是市級物價部門批準的,如江蘇省;有些是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規定收費標準,如重慶市。
2002年,在整頓、取消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財政部門不再收取城鎮燃氣接駁費等類似行政事業性收費,接駁費的收費型態出現了變化。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文件,幾種城市公用事業收費被合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又稱“配套費”,即規定單位建筑面積的平均收費標準,再按建筑面積收費。政府將配套費收上來以后,再按一定比例將費用分別劃撥給各個相關的市政公用企業。配套費一般由房地產開發商交納,開發商再將這筆費用加到房價中,最后由燃氣用戶承擔。
這一變化使原來由政府收取的接駁費被明確劃歸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范疇,而企業收取的接駁費則繼續保留。從接駁費到“配套費”的轉化,說明了接駁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性質。
90年代中后期,一些國有燃氣單位轉制為企業,還有些民營企業進入到城市燃氣領域中來,逐漸形成了新的定價結構和收費形式。燃氣企業在新建和擴建基礎設施項目時,通過與政府談判,通常以政府批文的形式取得收費權,直接向開發商或燃氣用戶收取接駁費,來補償其基礎設施投資成本。應該說,利用接駁費形式來實現管道燃氣服務固定資產的回報,構成了民營燃氣企業的主要商業模式和現金流來源。在目前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里不含燃氣設施建設費的情況下,收取燃氣接駁費是企業成本補償、保障正常經營、穩定天然氣價格、拓展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水平的必要資金保障。如果沒有接駁費,燃氣企業很難持續承擔燃氣供應服務,也談不上投資回收和資本回報,必然會造成氣價大幅上漲的壓力。
在實際中,接駁費有許多稱呼,但其經濟功能基本相同,都是用于補償天然氣服務的固定成本。費用大約在1000元-3000元左右。一般情況下,接駁費包括分攤的城市工程管網建設費、居住區內工程管網建設費和戶內管道設施安裝費等。比如,某市居民在使用城市管道天然氣時,燃氣公司向每戶收取3300元的天然氣工程建設費,這其中包括1800元的市內工程管網建設費,1000元的庭院工程管網建設費和500元的戶內管道氣表安裝費。
不過,接駁費在某些情況下僅對應城市主管道至用戶的管道建設與安裝費用,如內蒙古自治區在《呼和浩特市煤氣化總公司收取煤氣安裝費的批復》中規定:煤氣安裝費用于城市燃氣主管道接點至軟管接點處的全部建設內容。具體收費標準為,居民用戶最高限價2600元/戶,工業、公用、商業及其他用戶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配氣價格不能彌補全部配氣成本,接駁費對城鎮燃氣企業的正常運行發揮著重要的補貼作用,因此,對于接駁費,不是一個簡單的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一個收費方式和收費水平是否合理的問題。
如果保留接駁費,用于連接主管道與用氣單位間管道和戶內管道建設,而不再考慮對正常運行配氣成本的補貼,要對現行的接駁費標準進行調整;如果取消接駁費,則要明確連接主管道與用氣單位間管道和戶內管道建設資金來源,明確計入配氣成本的具體方法。另外,實踐中也可能存在著接駁費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重復收費的問題。尤其對于民營燃氣企業來說,其進行城市燃氣管道鋪設工程的費用必須自己承擔,而很難從財政征收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中得到撥付。因此,其必須通過向用戶收取接駁費的方式收回這部分投資。建設項目開發商在向財政繳納了基礎設施建設費后,必然會將該費用打入房價成本并計入商品房價格之中或采用墊付的方式要求用戶交還,這時,對于用戶而言,就必須一方面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一方面又繳納燃氣公司的接駁費,相當于對同一項燃氣管道設施建設交了兩次費。當然,這種不規范的收費行為僅僅是個案,而非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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